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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涉密文件资料要有规范

发布日期:2016-08-0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威海市保密局 字号:[ ]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要求:“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机关单位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实行“双轨”制,即如本机关单位具备印制条件,可以在内部文印室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如本机关单位不具备印制条件,则只能委托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涉密文件资料。但在实践中,个别机关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在打字复印店、图文公司等无涉密资质、无保密协议、无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无单位”印制涉密文件资料,严重危害了国家秘密的安全。

2014年6月,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涉密单位下属某研究院违规复印大量涉密文件资料。经查,2014年5月初,该研究院拟于30日召开涉密产品会议,该院副院长张某指定文秘处处长李某负责会议材料印制工作。文秘处要求各部门27日前上报会议相关材料。但此后报送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8日下午5时,文秘处共收到113份文件资料,其中68份标注为“秘密”,仍有少数部门未报送。考虑到会议即将召开,时间紧张,李某决定先复印已收到的文件资料。该研究院系新成立的部门,办公区刚刚启用,尚未配备复印设备,需到其他涉密单位复印。下午6时许,李某前往有关单位协调复印事项,但文印工作人员已下班,当晚无法复印。副院长张某建议李某到研究院周边的复印店复印,而该复印店不具备涉密资质,属于“三无单位”。李某与文秘处工作人员王某携带113份文件资料到该复印店复印。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对王某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研究院院长钱某、党委书记孙某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处10000元罚款。

印制涉密文件资料看似事小,实则关乎国家秘密安全。对此,机关单位决不可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一方面,要建章立制,规范印制涉密文件资料的要求与程序;另一方面,要完善保密硬件配置,机关单位在工作中需要经常印制涉密文件资料的,应当设置内部文印室,配备复印机、装订机等设备,确保涉密印制工作在本机关本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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